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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passxmu.com   作者:聚英厦大考研网  浏览:2353  发布时间:20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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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概述 2,分类 3,形式 4,成立与生效 5,无效与撤销 6,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一节 概述 111★★★(1,概念 2,特征 3,意义)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合法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


  二、特征


  ①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③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④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意义


  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②为人民提供了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模式,解决了法律的一般性调整与民事活动多样性的矛盾;③解决了法律相对稳定性和前瞻性的矛盾,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第二节 分类 113★★


  一、单方、双方和多方 二、有偿和无偿 三、诺成和实践 四、要式和不要式


  五、有因和无因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无因行为(2002☆)


  无因行为,又称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素的财产行为,物权行为通常无因。  有因行为,又称要因法律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素的财产行为,如果欠缺给付原因,就会导致法律行为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债权行为通常有因,票据无因。


  第三节 形式 116★★★ (一、口头 二、书面  三、默示)


  推定行使,积极的默示,是指行为人行使某种有目的的积极的行为,以使他人可以推断其意思表示的行使。


  沉默行使,消极的模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既无语言又无行动,完全不作为的行使意思表示的方式。


  第四节 成立与生效 118★★★★(1,概述 2,成立 3,生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有何联系和区别(2005☆☆) 合同之债的成立和生效(2002☆☆)


  一、概述


  区别,法律行为的成立,其着眼点是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其着眼点是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体现的是国家对于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评价。


  联系,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基础。


  二、成立 (1,概念 2,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一般构成要素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自己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构成部分,①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要素,即存在于内心的希望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②客观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人将其内在意思借助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并为其他人所理解的行为要素。


  三、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2007☆☆☆)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即已成立的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与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行为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达到法律对该行为人应具有的行为能力的要求。①自然人,A完全,B限制,C无,②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意思效果与其外在表示相一致,包过①意思自由,行为人在意思表示之时,其意志是自由的,没有受到他人不当干涉或妨碍;②表示一致,行为人借助外部行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①确定,②可能,③合法,④妥当。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还需特别要件,如附条件、附期限、须登记、遗嘱、处分以及约定的特定行为等。


  第五节 无效与撤销 124 (1,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 3,效力待定 4,无效的处理)


  一、无效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①不自愿,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②不自由,包括通谋行为、虚假行为、伪装行为、真意保留行为。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可变更、可撤销


  ①错误,②误传,③显失公平。


  变更权和撤销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消灭,①一年内未行使,②主动放弃。


  三、效力待定


  ①主体资格欠缺;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四、无效的处理


  ①返还财产和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第六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 133 (1,附条件 2,附期限)


  一、附条件 (1,概念 2,分类 3,效力)


  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09☆☆☆)


  1,概念。即当事人约定的客观事实之成就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件①须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②须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③须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实,④须是合法的事实,⑤条件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不等于负担,①条件是一种事实,负担是一种义务,②条件影响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负担在意思表示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


  2,分类。①生效要件和解除要件;②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3,效力。①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为一种期待权,对于生效要件来说是一种希望权,对于解除要件来说是一种复归权;②条件成就时的效力;③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④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附期限


  即以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之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①尚未到来的时间,②肯定能够到来的时间,③当事人约定的时间。


  效力,①期限未到来时,期待权;②期限到来后。


  笔记说明


  1,例子:“注释法学派(2006☆)”。说明: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是名词解释,☆☆是简答,☆☆☆是论述。


  2,例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说明:★号越多的,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


  3,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要重视真题。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就没有摘录了。


  4,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可以自己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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