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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章:物权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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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物权通论★★★★★★★★ (1,概念 2,客体 3,种类 4,效力 5,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6,保护 7,作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念 178 (1,概念 2,特征)


  一、概念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①是财产权,②是人对物的支配权,③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①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②客体是物;③内容上看,是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④从权利的变更和消灭看,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⑤效力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


  第二节 客体 180 (1,一物一权 2,特征 3,界定)


  一、一物一权


  二、特征


  ①有体物,②特定物,③独立物。


  三、关于物的界定


  ①土地,②建筑物,③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


  第三节 种类 183 (1,具体形式 2,分类)


  一、物权的具体形式


  ①所有权,②用益物权,③担保物权,④占有。


  二、分类


  物权的分类(2006☆☆) 本权和占有(2006☆)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是指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为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的物权,是对财产使用物权的利用;担保物权是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是对财产价值的利用。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两者在权利的设立、变更上有明显区别。


  4,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5,本权和占有,占有是主体对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对物的支配①现实,②确定,③为外人所识。而本权则是相对于占有而言,如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债权关系中,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租赁物,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亦为本权。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管领为依据,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对标的物有无支配的权利,均可成立,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如善意取得、权利之推定。


  第四节 效力 185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效力(2007☆☆2006☆☆☆)


  物权的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作用。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即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具体表现①一物不容二主,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同的他物权。如物权的内容不同,不排除。基于物的支配性而生。


  二、优先效力


  即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①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③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④依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①出现一物二卖时,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之权利优先于另一买方所享有的债权;②某特定物已成为债权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③债务人之财产设立担保时,对于担保物,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而受到清偿。基于物权为支配权,和债权为请求权决定。例外是买卖不破租赁。


  三、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2003☆)物上请求权(2002☆)


  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①停止侵害,②返还原物,③排除妨碍,④消除危险,⑤恢复原状。特点①基于物权而发生,与物权共命运;②是一种救济权;③优先于债权,④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五节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90 (1,概念 2,原因 3,不动产登记 4,动产交付 5,非基于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制度(2002☆☆☆)


  物权变动的方式,动产物权的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方式为登记。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1,发生 2,变更 3,消灭)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法律行为,②时间的经过,③继承,④主权利的消灭,⑤添附,⑥先占,⑦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⑧划拨,⑨没收,⑩混同,以及标的物灭失等。


  三、物权变动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制度 2,不动产登记簿 3,预告登记 4,规范化)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部门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查询的行为。具有公示功能和权利正当性的推定功能。


  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我国物权法是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无须登记;②非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无须登记;③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四、物权变动和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者所有权的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即实现占有的转移。功能①使新的物权人能够现实地支配标的物,②向第三人公示,使第三人了解动产所表明的物权状态。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之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交与受让人。


  拟制交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方法来替代实际交付。①简易交付,即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经依法实际占有了该动产的,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③占有改变,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此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的交付。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视为准不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五、非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如①基于公法行为,②基于继承或者遗赠,③基于事实行为。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 203 (一、概述 二、具体方式)


  ①请求确认物权;②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③请求返还原物;④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⑤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 我国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207 (1,制定过程及其作用 2,基本原则)


  一、制定过程及其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平等保护,3,物权法定,4物权公示,5取得行使受限制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2004☆☆)


  1,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内容①物权的种类只能依法律规定,②各种具体物权的内容依法律规定。


  3,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若违反,则行为归于无效。特别规定除外。


  4,物权实行法定主义,是由物权的本质及特征决定的。


  5,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各国的物权种类必须是相同的,也不意味着一国的物权种类及其内容一旦由法律规定后就不能变动和发展。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2003☆☆☆) 物权公示的内涵、主要内容及其公信力(2002☆☆☆)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作为表征,始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具有对抗其他任何人的作用。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物权之取得、变更或者丧失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以表明物权的存在状态;同时,使第三人得以知悉该物权变动的情况,避免其遭受损害。


  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动产物权通常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通常为登记。


  物权公示原则具有确认物权的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以及提高物的利用效益的功能。


  物权公信原则,又称物权公信力,是指按照物权公示方式所表征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情况不相符,但对于信赖这种公示方式而进行物权交易的当事人,法律仍承认其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维护交易安全。


  交付与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不同规定①对抗主义,即交付或者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②要件主义,即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条件,未经交付或者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律效力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区分原则,即区分物权登记的效力与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动产物权则采取原则上以交付作为生效的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物权取得行使受限制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物权取得方面,①物权取得应当符合法定方式,②对于特定的物,只有国家专属,其他主体自然人、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在物权行使方面,①直接对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②因征收、征用或者收回用益物权而使物权权利人受到损害甚至于丧失权利。  又受制于法律,还应该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笔记说明


  1,例子:“注释法学派(2006☆)”。说明:括号内的年份代表是这一年的真题,☆是名词解释,☆☆是简答,☆☆☆是论述。


  2,例子:“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说明:★号越多的,表示我认为这章或者这节越重要。


  3,厦大的真题重复率挺高的。要重视真题。有些历年真题在现在的参考教材里没有出现的,就没有摘录了。


  4,笔记的字体跟字号大小,可以自己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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