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厦大考研网 >> 考研资料下载 >> 法学院资料下载>>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来源:passxmu.com   作者:聚英厦大考研网  浏览:4035  发布时间:2016/6/12

  为方便报考厦大法学院民法专业的同学备考,聚英厦门大学考研网与大家分享民法考研专业课的笔记,完整版笔记请查看以下链接:

  【汇总】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下载


  第十八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 497 (1,概念 2,构成要件 3,基本类型 4,效力)


  一、概念


  不当得利(200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二、构成要件


  ①须一方受益,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②须他方受到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③受益和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合法依据,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合法根据,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之利益欠缺正当性。


  三、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 2,基于给付之外事由)


  非给付不当得利(2005☆)


  非给付不当得利,又称基于给付以为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①因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②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③因自然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例外,A道德义务,B未到期债务,C不法目的;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③给付目的不能实现。


  四、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标的 2,范围)


  五,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民事请求权的关系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民事请求权的关系(2006☆☆)


  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与其他民事请求权并存,或者仅起辅助作用,甚有争议。不当得利之债中,受害人对于受益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不当得利请求权实质是财产变动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既然将不当得利请全权规定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就应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民事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的情况包括:①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双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无合法根据占有某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③因侵权行为而获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因无因管理而受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无因管理的利益获得请求权。


  第二节 无因管理 505 (1,概念 2,构成要件 3,效力)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构成要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A管理行为,B提供劳务服务;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②通知,③报告,④计算交付,⑤停止管理或者继续管理。


  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②请求清偿债务,③请求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推荐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六章:合同通论


厦大法学院民法考研笔记第十七章:几种主要的有名合同


聚英厦大考研网2020年真题解析班上线

联系方式

×